什么是背叛國家罪
背叛國家罪,是指勾結外國或者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
背叛國家罪的構成要件
1、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勾結外國或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
2、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以及領土完整和安全。
3、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與安全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4、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已滿16周歲且具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背叛國家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界限
這兩個罪的行為方式是相同的,都包含組織、策劃、實施的行為,但它們的直接客體是不同的,本罪侵犯的是國家的統一,后罪侵犯的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另外,它們的主觀方面也是不同的,本罪的目的是分裂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后罪的目的是顛覆人民民主專政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分裂國家的行為與顛覆政權的行為是不盡相同的,國家被分裂,但政權依然存在的現象是屢見不鮮的。反過來說,政權被顛覆了而國家沒有分裂的現象也是屢見不鮮的。
(二)本罪與背叛國家罪的界限
背叛國家罪危害的是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這一客體的涉及面遠比本罪的客體廣泛的多。本罪侵犯的是國家的統一,國家主權和安全沒有落入外國人之手,因而與勾結外國,使國家主權和安全落人外國之手的背叛國家罪是不同的,但是國家統一這個概念,并不完全等于領土完整,國家沒有統一,也可能領土完整;國家統一了,也可能領土不完整。因為國家統一是對內而言的,領土完整是對外而言的。另外,在客觀行為方面,兩罪也是不同的。本罪不以勾結外國為要件,后罪則正好相反。總之,本罪與后罪的關系是內亂與外患的關系。
背叛國家罪的量刑標準
1、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犯本罪的,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3、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4、犯本罪的,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背叛國家罪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勾結外國前者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棉勾結,危害我國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應當立案。
本罪是行為犯,也是性質最嚴重的犯罪。刑法對構成本罪沒有規定“情節”方面的要求并不要求已經造成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實際后果。只要行為人著手實施了勾結外國或者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危害國家領土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不管是在密謀、策劃階段,還是已付諸實施,都應當立案追究。
背叛國家罪法條及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
第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102條 背叛國家罪
2、《刑法》第一百零二條 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處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