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武裝叛亂、暴亂罪
武裝叛亂、暴亂罪,是指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行為。
武裝叛亂、暴亂罪的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
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中國人、外國人、無國籍人都可能成為這兩種犯罪的主體。
2、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以危害國家安全為目的。
3、客體要件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安全即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4、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行為。
武裝叛亂、暴亂罪的認定標準
武裝叛亂與武裝暴亂的區別:
武裝叛亂與武裝暴亂的區別主要是,行為人是否以境外組織或境外敵對勢力為背景。武裝叛亂是投靠或意圖投靠境外組織或境外敵對勢力,具有投敵叛變之性質,這是犯罪分子的主要傾向;而武裝暴亂只是發生在境內直接同國家和政府對抗,而沒有投靠境外的意圖或聯系。雖然武裝暴亂犯罪的過程中也不排除犯罪人可能會與境外組織、敵對勢力相勾結,進行某種聯系,但其暴力騷亂活動主要鋒芒是針對著國家和政府。
本罪是行為犯,只要有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暴亂的行為,不論是否得逞,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均構成犯罪。
本罪是選擇性罪名,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的,構成武裝叛亂罪;組織、策劃、實施武裝暴亂的,構成武裝暴亂罪。
武裝叛亂、暴亂罪的量刑標準
1、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策動、脅迫、勾引、收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進行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依照上述規定從重處罰。
3、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4、犯本罪的,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5、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本罪的,依照上述規定從重處罰。
武裝叛亂、暴亂罪立案標準
對實施武裝叛亂、暴亂行為的下列人員應立案追究:
(1)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
(2)積極參加的;
(3)其他參加的。
武裝叛亂、暴亂罪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第104條 武裝叛亂、暴亂罪
2、《刑法》第一百零四條 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策動、脅迫、勾引、收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進行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一百零六條 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各該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處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