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
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指境內外機構、組織或個人資助實施背叛國家罪、分裂國家罪和煽動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暴亂罪、顛覆國家政權罪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行為。
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2、客觀要件
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的行為是資助境內組織或者個人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這里的資助,是指向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資金、通訊器材、交通工具或者其他物品。這里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是指刑法第102條規定的背叛國家罪、第103條規定的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第104條規定的武裝叛亂、暴亂罪、第105條規定的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要件既可以是境內的機構、組織或個人,也可以是境外的機構、組織或個人。本罪的資助對象即被資助人,只能是境內的實施上述幾種犯罪行為的機構、組織或個人。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境內組織或者個人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但仍給予以資助。如果不知境內組織或個人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給予資助,不構成本罪。資助的動機可能多種多樣,如出于哥們義氣等,但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認定
1、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罪,是指境內外機構、組織或者個人提供實物、金錢、交通工具或其他手段,幫助境內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背叛國家罪”、“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暴亂罪”、“顛覆國家政權罪”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犯罪。這里的資助,是指向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資金、通訊器材、交通工具或者其他物品。這里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是指《刑法》第102條規定的背叛國家罪、第103條規定的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第104條規定的武裝叛亂、暴亂罪、第105條規定的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2、區分罪與非罪。
區分罪與非罪的關鍵是看是否實施了對背叛國家罪、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暴亂罪、顛覆國家政權罪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等犯罪提供資金、通訊器材、交通工具或者其他物品等資助的行為。
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量刑標準
1、境內外機構、組織或者個人資助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犯本罪的,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立案標準
境外機構、組織、個人資助他人只要實施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即構成本罪,應依法立案追訴。
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法條及司法解釋
《國家安全法》第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進行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本法所稱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是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下列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
(一)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二)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三)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
(四)策動、勾引、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
(五)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其他破壞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