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基本案情: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劉某某系朋友關系。2018年3月1日被告劉某某向原告張某某借款人民幣200000元, 當日原告通過銀行轉賬支付給被告人民幣190000元,另以現在支付人民幣10000元,同時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條,明確“借到”原告人民幣壹拾萬元,于2018年6月2日還款,并有見證人簽字。然借款期限屆滿后,被告未按約還款,且截止至起訴之日止,雖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諉拒付。原告認為,被告拒不償還借款的行為已經嚴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權益,遂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原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相有關法院提起訴訟。
張律師辦案經過:
2019年5月22日,上海煊宏律師事務所民事業務團隊接受委托后,由張律師辦理,張律師接受當事人原告張某某委托后,積極與當事人溝通,充分了解當事人的訴求,積極專業的為當事人準備案件材料,例如:民事起訴狀,與案件相關的證據材料的收集,查詢相關案例等。
上海煊宏律師咨詢團隊辦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案件處理結果:
一、被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張某某借款16萬元。
二、被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張某某借款利息(以16萬元為基數,自2018年6月3日起至歸還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付。 )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收取為1750元,由被告劉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與案件相關的法律條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條借貸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的期限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