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權糾紛案件基本案情:
原告蔣某某與被告李某某于2016年夏天相識,雙方是鄰居關系,原告從小讀書不多,對鄰里關系也沒有太多的防范意識。2016年9月,被告強迫原告與其發生性關系,并威脅原告不能將此事報警或告知其他人。原告出于害怕,也沒有法律意識 就此事保持沉默,但因此原告精神上一直遭受巨大折磨,傷害。后被告發現原告的軟弱無知的性格,威脅要求原告與其持續保持不正當關系。自2016年9月至今,被告一直以此事要挾原告,向原告索取財物。
2017年7月6日,被告又要挾原告,要求離婚,原告在基于脅迫的情況下,向原告丈夫王某某坦白與他人發生過性關系,并與其丈夫王某某于同日離婚。2017年7月24日,在原告和其丈夫親戚的勸說下你,雙方復婚。被告得知原告復婚的情況后,立即采取報復措施,向原告的丈夫打電話,曝光了此事,并在電話中侮辱原告。由于當時原告和其丈夫親戚都在場,親戚都對此事議論紛紛,造成原告的名譽權受到嚴重損害。2017年8月19日,原告不堪忍受親戚的議論,喝了大量消炎藥和酒的混合物打算自殺,后被王某某及時發現送往醫院,沒想到的是,被告反而變本加力于2018年2月22日在被告的微信朋友圈(被告微信好友近200人)、被告的群聊組里發布私密照片,并公開發布了侮辱性文字,造成原告的名譽權受到嚴重損害。使得原告在當地、甚至親戚對原告的社會評價極其低下,原告的原本平靜的生活受到嚴重干擾。同時,由于被告多次威脅、侮辱,造成原告家庭多次為此事發生巨大爭吵,對原告夫妻感情、家庭生活也造成極大影響,使得原告身心疲憊,精神遭受極大痛苦。
律師辦案經過:
2018年3月1日,上海煊宏律師事務所民事業務團隊接受委托后,由王律師、董律師辦理,經過與當事人蔣某某的交談,對案情有了更詳細的了解,積極準備為蔣某某起訴所需要的相關材料,包括起訴狀,搜集與案件相關的證據材料。
案件處理結果:
一、被告李某某應支付原告蔣某某人民幣72000元,此款被告應于2018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20000元,于2018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10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支付原告10000元,于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原告10000元,于2019年2月28日前支付原告10000元,于2019年3月31日前支付原告10000元,于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2000元,上述款項中包含了被告應歸還原告的借款。
二、雙方之間再無其他爭議;
三、案件受理費430.70元,減半收取計215.35元,由原告蔣某負擔。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協議經各方當事人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本院予以確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與案件相關的知識總結:
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現出來的社會價值而獲得社會公正評價的權利。人格權的一種。人的名譽是指具有人格尊嚴的名聲,是人格的重要內容,受法律的保護。任何人對公民和法人的名譽不得損害。凡敗壞他人名譽,損害他人形象的行為,都是對名譽權的侵犯,行為人應負法律責任。對于侵犯名譽權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是: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進行,內容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范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的不良影響的范圍相當。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該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與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后果等情況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