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按摩死亡家屬索賠194萬 法院判賠10萬
案情簡述:2023年3月某日下午,余某飲酒后前往足療店按摩,因醉酒嘔吐不止,店員對余某做簡單處理后,便讓其自主休息。當天下午18時,店員發現余某呼之不應、推之不醒,隨即撥打報警電話,民警到達現場后立即撥打120,救護人員到達現場時發現余某已無自主呼吸,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余某家屬認為,足療店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遂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194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本案中,余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系自我健康的第一責任人,應當知道其身體情況、飲酒對自己身體的危害以及可能產生的危險后果,但卻采取輕率、放任方式,由此產生的損害后果,余某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在余某飲酒并且在做足療過程中發生嘔吐狀態的特殊情況下,被告作為經營者應盡到理性、審慎、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被告在5個多小時內沒有對余某的狀態進行必要關注,以及未能及時發現余某處于窒息等危險需要救助的狀態,對于余某未能得到及時救助而死亡,被告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由于被告工作人員亦非專業醫護人員,且在發現余某身體異常后立即報警、采取救護等措施。對公共場所和經營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應限定在合理范圍內,在受害人損害后果系受害人自身原因所致,經營者只應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綜合事情發生經過,最終法院判定足療店賠償余某家屬各項損失共計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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