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規來了,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1月15日對外發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明確重婚絕對無效的立場,明確以違背公序良俗為目的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無效,回應父母為子女婚后購房出資、夫妻間給予房產等問題……出軌者可能直接失去孩子撫養權;一方大額打賞主播,離婚或面臨凈身出戶;技術性離婚逃避債務無所遁形;婚后父母購房可不予分割;離婚協議約定一方不支付撫養費可撤銷。司法解釋共23條,旨在維護公序良俗,平衡保護個人財產權利與婚姻家庭團體利益,護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引導家庭成員敬老愛幼、互相幫助,推動社會公眾樹立正確的婚戀觀。
第一條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請求確認重婚的婚姻無效,提起訴訟時合法婚姻當事人已經離婚或者配偶已經死亡,被告以此為由抗辯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發生時轉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釋
如果一方重婚,則后一個婚姻關系無效。
舉個例子,張三和李四領證后,李四又和王五領證,2022年,張三去世,2023年,王五發現李四與張三有結婚證,遂起訴要求確認婚姻無效。
則即使此時張三已經死亡,王五和李四的婚姻關系也是無效的。
第二條
夫妻登記離婚后,一方以雙方意思表示虛假為由請求確認離婚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釋
如果夫妻雙方為躲債等目的而“假離婚”,則離婚后無權自動復婚,復婚必須對方同意。
第三條
夫妻一方的債權人有證據證明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影響其債權實現,請求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條規定撤銷相關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夫妻共同財產整體分割及履行情況、子女撫養費負擔、離婚過錯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解釋(重點)
夫妻一通過無償贈與、凈身出戶或低價轉讓財產給配偶并離婚的方式躲債,債權人有權要求撤銷離婚協議中的相應條款,并追回應當用于還債的財產,通過假離婚當老賴的時代很可能一去不復返了。
第四條
雙方均無配偶的同居關系析產糾紛案件中,對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知識產權收益,各自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以及單獨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等,歸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以及其他無法區分的財產,以各自出資比例為基礎,綜合考慮共同生活情況、有無共同子女、對財產的貢獻大小等因素進行分割。
解釋(重點)
如果雙方沒領證,財產分割的原則是:有約從約,比如約定男4女6,那就男4女6。
如果沒有約定,那就看財產的取得方式,如果是各自分別取得的,誰賺的歸誰。
如果是共同取得的,比如合伙開店等,則根據雙方的出資、貢獻等情況進行分割,如果雙方育有子女,可能會略微偏向女方。
第五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將其所有的房屋轉移登記至另一方或者雙方名下,離婚訴訟中,雙方對房屋歸屬或者分割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如果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較短且給予方無重大過錯,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判決該房屋歸給予方所有,并結合給予目的,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給予方有證據證明另一方存在欺詐、脅迫、嚴重侵害給予方或者其近親屬合法權益、對給予方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等情形,請求撤銷前兩款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解釋(重點)
如果雙方約定,把一方的房子過戶給另一方,或者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即使在離婚時尚未過戶或加對方名字,對方也有爭取房子的希望(比如對方有過錯,對方有較大貢獻,結婚時間長,婚后生育有子女等等),即使沒有得到房子,也可以爭取一定的補償。
如果房子加了對方名字或過戶給對方,雙方在領證不久后就要離婚且給房的一方無重大過錯的情況下,給房的一方有權收回房子,但可能要給對方一定的補償(本規定的含義是打擊騙婚);
如果收房的一方存在欺詐、脅迫嚴重侵害給予方或者其近親屬合法權益、對給予方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情形,給房的一方有權要回房子,且無需支付補償。
第六條
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在網絡直播平臺用夫妻共同財產打賞,數額明顯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費水平,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的“揮霍”。
另一方請求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請求對打賞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釋(重點)
過度打賞主播,可以視為揮霍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分財產時可以少分或不分。
但只是小額打賞的話,則不能視為揮霍夫妻共同財產,不影響財產分配。
第七條
夫妻一方為重婚、與他人同居以及其他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等目的,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主張該民事法律行為違背公序良俗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處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規定情形,另一方以該方存在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行為,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為由,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請求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者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請求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釋(重點)
一方把財產贈與小三或低價賣給小三,另一方有權追回,且該行為屬于轉移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少分或不分。
第八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購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額出資,如果贈與合同明確約定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約定處理;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房屋歸出資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購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資或者雙方父母出資,如果贈與合同明確約定相應出資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約定處理;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以出資來源及比例為基礎,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判決房屋歸其中一方所有,并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合理補償。
解釋(重點)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父母全額出資買房:如果明確了只給自己孩子,則房子與對方無關;
如果沒明確只給自己孩子,原則上房子也歸出資方的子女,但另一方可以爭取一定的補償;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父母出資一部分,或雙方父母均有出資的情況下買房:如果明確了自己出資的部分只歸自己孩子,則這部分出資與對方無關;
如果沒有明確,則法院有相當大的權利決定房子歸誰,但沒得到房子的一方有權得到合理補償。
第九條
夫妻一方轉讓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但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另一方以未經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為由請求確認股權轉讓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轉讓人與受讓人惡意串通損害另一方合法權益的除外。
解釋
一方將自己名下的公司股權轉讓給第三方,另一方無權阻攔。
但如果轉讓方與受讓方(買方與賣方)串通損害另一方利益的,則另一方有權主張股權轉讓合同無效。
舉個例子,張三把自己價值100萬的股權以1元的價格賣給李四,則張三的妻子有權主張轉讓合同無效。
第十條
夫妻以共同財產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并均登記為股東,雙方對相應股權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離婚時,一方請求按照股東名冊或者公司章程記載的各自出資額確定股權分割比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對當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處理。
解釋
夫妻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開公司,雙方登記的持股比例是多少并不影響財產分配。
離婚分割股權時,仍然以平分為原則,并參考雙方貢獻程度。
但如果開公司用的是夫妻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共同財產,則雙方登記的持股比例仍可作為分割的依據。
第十一條
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可繼承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放棄繼承侵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為由主張另一方放棄繼承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放棄繼承導致放棄一方不能履行法定扶養義務的除外。
解釋
夫妻一方放棄繼承,對方無權阻攔;
但如果繼承方放棄繼承導致不能履行法定扶養義務,則對方有權阻攔。
舉個例子,丈夫要放棄繼承一筆遺產,通常情況下妻子不能阻攔,但如果妻子臥病在床,喪失了民事行為能力,丈夫又無力扶養,則妻子有權阻攔丈夫放棄繼承,并要求繼承該筆遺產。
第十二條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親屬等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規定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賭博、吸毒、家庭暴力等嚴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情形,主張其搶奪、藏匿行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依法通過撤銷監護人資格、中止探望或者變更撫養關系等途徑解決。
當事人對其上述主張未提供證據證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相關請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解釋
此前,一方把孩子帶走藏起來,另一方往往束手無策,此后如果一方搶走孩子藏起來,另一方可以申請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格權侵害禁令。
如果對方有惡習或家暴,不適合撫養孩子,我們可以通過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等方式解決,但不能一味藏匿孩子。
第十三條
夫妻分居期間,一方或者其近親屬等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另一方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關于離婚后子女撫養的有關規定,暫時確定未成年子女的撫養事宜,并明確暫時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協助另一方履行監護職責的義務。
解釋
如果雙方分居而未離婚,一方或其近親屬把孩子搶走藏起來,法院可以暫時確定孩子歸某一方撫養,撫養孩子的一方必須配合另一方履行監護職責。
第十四條
離婚訴訟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優先考慮由另一方直接撫養:
(一)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二)有賭博、吸毒等惡習;
(三)重婚、與他人同居或者其他嚴重違反夫妻忠實義務情形;
(四)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等嚴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情形;
(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解釋(重點)
有上面的這幾種行為,離婚時就很難要到撫養權了,大家一定要提高道德水準,孩子跟著好人才能健康成長。
但如果孩子不滿兩周歲,仍然原則上跟女方。
第十五條
父母雙方以法定代理人身份處分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并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后,又以違反民法典第三十五條規定損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為由向相對人主張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釋
父母花錢給孩子買房,又把房賣給別人,賣了之后又以房子是孩子的,我們賣房損害孩子利益為理由反悔,法律不支持。
第十六條
離婚協議中關于一方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負擔撫養費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但是,離婚后,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經濟狀況發生變化導致原生活水平顯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醫療等必要合理費用確有顯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請求另一方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綜合考慮離婚協議整體約定、子女實際需要、另一方的負擔能力、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撫養費的數額。
前款但書規定情形下,另一方以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無撫養能力為由請求變更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處理。
解釋
雙方可以協商一方獨自承擔撫養費。但如果承擔撫養費的一方經濟情況惡化,無法撫養孩子,另一方仍然要出錢撫養孩子,且另一方不能僅以對方經濟惡化為理由要求變更撫養關系。
第十七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未按照離婚協議約定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諾給付撫養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請求其支付欠付的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情形下,如果子女已經成年并能夠獨立生活,直接撫養子女一方請求另一方支付欠付的費用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解釋(重點)
未成年子女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起訴不付撫養費的父母,子女如果已經成年,則子女不能再以自己的名義起訴不付撫養費的父母,但獨自承擔了撫養義務的一方有權向對方要求支付其應付的撫養費。
也就是說,孩子成年前,孩子自己是原告;
孩子成年后,家長是原告。
第十八條
對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中繼子女受繼父或者繼母撫養教育的事實,人民法院應當以共同生活時間長短為基礎,綜合考慮共同生活期間繼父母是否實際進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職責、是否承擔撫養費等因素予以認定。
解釋
只有撫養了繼子女的繼父母才能要求繼子女贍養自己。
認定繼父母有沒有撫養繼子女,主要看以下幾個因素:是否照顧、是否教育、是否花錢。
如果不花錢不照顧不教育,自然無法要求繼子女贍養自己。
第十九條
生父與繼母或者生母與繼父離婚后,當事人主張繼父或者繼母和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再適用民法典關于父母子女關系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繼父或者繼母與繼子女存在依法成立的收養關系或者繼子女仍與繼父或者繼母共同生活的除外。
繼父母子女關系解除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繼父或者繼母請求曾受其撫養教育的成年繼子女給付生活費的,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撫養教育情況、成年繼子女負擔能力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但是繼父或者繼母曾存在虐待、遺棄繼子女等情況的除外。
解釋
半路夫妻離婚之后,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的關系也隨之終結。
但如果繼父母、繼子女之間已經辦理收養手續,或者繼子女仍然隨繼父母生活(比如親生父母對孩子不好,孩子自愿跟繼父母),則雙方的關系不隨之終結,仍按父母子女關系處理,繼父母仍需撫養繼子女,繼子女仍需贍養繼父母;
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的關系終結后,如果繼父母生活困難,且曾經撫養過繼子女,則成年的繼子女有義務給付一定的生活費。
第二十條
離婚協議約定將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給予子女,離婚后,一方在財產權利轉移之前請求撤銷該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離婚協議約定的義務,另一方請求其承擔繼續履行或者因無法履行而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雙方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子女可以就本條第一款中的相關財產直接主張權利,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約定的義務,子女請求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由該方承擔繼續履行或者因無法履行而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離婚協議約定將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給予子女,離婚后,一方有證據證明簽訂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請求撤銷該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當事人同時請求分割該部分夫妻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處理。
解釋
雙方約定離婚后財產歸子女,只要離婚證領了,就不能反悔了,必須把相應的財產給子女。
但如果另一方同意反悔,則可以反悔。如果離婚協議中寫明子女可以維權,則子女有權以自身的名義要求給予財產;
如果沒有寫明子女可以維權,則離婚當事人可以以自身名義要求另一方給予子女財產。
但如果離婚協議是受欺詐、脅迫訂立的,則仍應正常分割財產,可以不給子女。
第二十一條
離婚訴訟中,夫妻一方有證據證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請求另一方給予補償的,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負擔相應義務投入的時間、精力和對雙方的影響以及給付方負擔能力、當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確定補償數額。
解釋
如果一方在婚姻中付出較多或犧牲較多,比如為了家庭拋棄工作當全職太太等,離婚時應得到補償。
第二十二條
離婚訴訟中,一方存在年老、殘疾、重病等生活困難情形,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規定請求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給予適當幫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請求,結合另一方財產狀況,依法予以支持。
解釋
保護弱勢群體,如果一方太過弱勢,另一方又有能力幫忙,應當予以一定的經濟幫助。
第二十三條
本解釋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上海煊宏律師事務所——為您提供定制法律解決方案
律師經驗:刑事律師擁有刑事訴訟26年的豐富經驗
全國客服熱線:18916469285
刑事訴訟,民事訴訟,離婚糾紛,勞動糾紛,交通事故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合同糾紛經驗豐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