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分裂國家罪
分裂國家罪,是指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與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
分裂國家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2、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而希望或放任結果的發生。
分裂國家罪的認定
一、分裂國家罪與背叛國家罪的界限
分裂國家罪與背叛國家罪在構成要件及其表現形式上存在著許多相似甚至相同之處,如它們侵犯的同類客體都是國家安全,其直接客體都牽涉到國家的領土完整與安全;它們在客觀方面都可能與境外的機構、組織或者個人勾結,并且都以法定危害行為的實行而不以發生危害國家安全的結果作為犯罪成立的要件;它們在主觀方面都是出于直接故意,并且這種故意都是就危害行為本身的態度而言的。
二者區別:
(1)就犯罪侵犯的直接客體而言,本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的統一,而背叛國家罪侵犯的直接客體則是國民對其國家的效忠義務。雖然這兩種犯罪都涉及到對國家領土完整的危害,但本罪對國家領土的危害,不是將我國的一部分領土分離出去,領土和國家的主權與安全并沒有落入外國之手,而是制造地方“獨立”的割據局面,這實質上是以破壞國家統一的方式危害國家安全,就此而言,分裂國家罪屬于“內憂”;而背叛國家罪對國家領土的危害,則是勾結外國,或者與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背離自己效忠國家的義務而向外國出賣國家主權、出讓國家領土,或者策劃外國向我國發動戰爭,侵占我國領土,這實質上是以出賣國家主權、出讓國家領土或者破壞國家領土安全的方式而危害國家。就此而言,背叛國家罪屬于“外患”。
(2)就犯罪的客觀方面而言,這兩種犯罪也有兩點不同:首先,本罪不要求將“勾結外國”或者“與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作為要件,即行為人是否勾結外國,或者是否與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并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而背叛國家罪缺乏“勾結外國”或者“與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則無以成立犯罪;其次,在犯罪的行為表現方式和內容上,本罪是通過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領土分離出去,脫離中央政府的領導,制造地方“獨立”的割據局面而危害國家的領土完整,是以對國家統一和完整的侵害而危害國家安全。而背叛國家罪則是通過勾結外國,或者與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以對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侵害而危害國家安全。
(3)就犯罪主體而言,本罪屬于一般主體,即只要年滿16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管是中國公民,還是外國人、無國籍人,都可以成立本罪。并且,本罪只能由多數人構成,屬必要共犯;而背叛國家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中國公民,并且單獨的個人仍然可以構成本罪。
(4)就主觀故意的內容而言,本罪的行為人具有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直接故意,即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而積極實施;而背叛國家罪的行為人則具有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與安全的直接故意,即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勾結外國,或者與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而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而積極實施。
二、分裂國家罪與煽動分裂國家罪的界限
作為均以分裂國家為其最終目的的犯罪行為,煽動分裂國家罪是指以語言、文字、圖畫或者其他方式,鼓動、刺激、慫恿、引誘、激勵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它與分裂國家罪在表現形式上有許多相似甚至相同之處,如它們侵犯的同類客體都是國家安全,其直接客體都是國家的統一;它們都以法定危害行為的實行而不以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結果作為犯罪成立的要件;它們在主觀方面都是出于直接故意,并且這種故意都是就危害行為本身而非其行為結果的態度而言的;它們的最終目的都是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從行為之間的關系而言,煽動分裂國家的行為屬于分裂國家的教唆或者幫助行為,如果刑法不另行設立煽動分裂國家罪,其煽動行為得以分裂國家罪的共犯論處,但既然刑法已將其規定為一種獨立的犯罪行為,它與分裂國家罪即具有原則性的不同:
(1)就客觀方面的行為方式而言,本罪是指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與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而煽動分裂國家罪的行為方式系通過語言、文字、圖像、網絡或者其他方式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使沒有分裂國家意圖的人產生分裂國家的犯罪決意,或者刺激、助長、堅定其已產生的分裂國家的犯罪決意。煽動者并不需要親自實施分裂國家的行為,被煽動者是否接受煽動從而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并不影響煽動分裂國家罪的成立。同時,此處的“煽動”應當排除分裂國家罪中的“組織”、“策劃”行為中所包容的“煽動”內容,因為有時候的組織、策劃分裂國家的行為也是以煽動分裂國家的行為為內容的。
(2)就犯罪主體而言,分裂國家罪既包括首要分子和罪行重大者,又包括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加者;而煽動分裂國家罪僅僅包括首要分子和罪行重大者,并不處罰其他參加者,甚至積極參加者亦不構成煽動分裂國家罪。這是因為,煽動分裂國家罪僅僅是分裂國家罪的教唆或者幫助行為,如果屬于首要分子和罪行重大者,應當予以刑事處罰;如果系其他參加者,則由于其社會危害性尚未達到應受刑罰處罰的程度,因而刑法不予干涉。
(3)就故意的內容而言,本罪的行為人具有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直接故意,即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并積極而為;而煽動分裂國家罪的行為人所具有的僅僅是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的直接故意,即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在煽動他人分裂國家而積極實施,并無具體的分裂國家的法定行為,即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在引起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的具體行為,并且希望和積極促成該行為的完成。
分裂國家罪的量刑標準
1、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3、犯本罪的,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4、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本罪的,依照上述規定從重處罰。
分裂國家罪立案標準
分裂國家的手段多種多樣,不論此種行為是否造成危害結果,只要行為人具有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活動事實,就構成犯罪,應予以立案。
分裂國家罪法條及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組織、策劃、實施、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
第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103條 第1款 分裂國家罪
3、《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 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一百零六條 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各該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處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