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重大責任事故罪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重大責任事故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對象是人身和財產。
(二)客觀要件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行為是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這里的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是指違反有關生產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因此,這種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1)國家頒布的各種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
(2)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上級管理機關制定的反映安全生產客觀規律的各種規章制度,包括工藝技術、生產操作、技術監督、勞動保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程、規則、章程、條例、辦法和制度。
(3)雖無明文規定,但反映生產、科研、設計、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觀規律和要求,在實踐中為職工所公認的行之有效的操作習慣和慣例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這些單位既包括國家的,又包括集體的。作為本罪主體的上述單位的職工,并非該單位從事各種工作的職工,而是指那些直接從事生產的人員和直接指揮生產的人員,包括生產工人、技術員、安全員、化驗員、檢驗員、生產調度、段長、礦長、車間主任等。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個體經濟的發展,個體經營戶生產中因違章發生重大事故的案件開始增加,上述主體范圍已不能適應現實情況,因此,1986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刑法第114條規定的主體要件的適用范圍的聯合通知》中,將群眾合作經營組織或個體經營戶的從業人員也包括在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中。
(四)主觀要件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罪過形式是過失。這里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主觀心理狀態。
重大責任事故罪認定
(一)重大責任事故罪與自然事故的界限
所謂自然事故,是因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自然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如雷電、暴風雨造成電路故障而引起的人員傷亡或經濟損失。如果無人違章,純屬自然事故,不構成犯罪。如果違章行為。與自然事故相競合,如離崗時不按規定關機,遇雷擊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而不是單純的自然事故。
(二)重大責任事故罪與技術事故的界限
所謂技術事故,是指由于技術手段或者設備條件所限而無法避免的人員傷亡或經濟損失。在生產和科學實驗中,總會因現有科技水平和設備條件的限制,不可避免地出現事故,造成一些損失,這不是犯罪問題,但是,如果憑借現有的科技和設備條件,經過主觀努力本來可以避免事故的發生,而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避免的,則可能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重大責任事故罪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責任事故罪立案標準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重大責任事故罪法條及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八條 [重大責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 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 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 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