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罪的概念
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罪,是指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的行為。
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罪的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3、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自由。
4、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的行為。
所謂恐怖主義,是指某些組織或個人采取綁架、暗殺、爆炸、空中劫持、扣押人質等手段,企求實現其政治目標或某項具體要求而實施的行為;所謂極端主義,是指為了達到個人或者小部分人的某些目的,而不惜一切后果地采取極端的手段對公眾或政治領導集團進行威脅的行為;
所謂暴力,是指對他人的人身采取毆打、捆綁、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強暴方法,使其不能反抗;
所謂脅迫,是指對他人采取威脅、恐嚇等方法實行精神上的強制,使其不敢反抗;這里的服飾和標志,是指與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相關聯的標志性記號或圖案。本罪是行為犯,只要滿足上述條件之一即構成本罪。
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罪的認定
認定本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佈的;
2.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文字、符號、圖形、口號、微章的服飾標志的;
3.其他強制他人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的情形。
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罪的量刑標準
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罪的立案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五的規定,以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罪定罪處罰:
1.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的;
2.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文字、符號、圖形、口號、徵章的服飾、標志的;
3.其他強制他人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的情形。
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罪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六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五的規定,以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罪定罪處罰:
1.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佈的;
2.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文字、符號、圖形、口號、微章的服飾標志的;
3.其他強制他人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