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是指企業、工廠、礦山等單位的領導者、指揮者、調度者等在明知確實存在危險或者已經違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國家、企業的財產安全沒有保證,繼續生產會發生嚴重后果的情況下,仍然不顧相關法律規定,以解雇、減薪以及其他威脅,強行命令或者脅迫下屬進行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嚴重財產損失的行為。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2、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強令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這里所說的強令是指明知違章并存在著很大 的危險而仍然強迫下屬進行作業。
3、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具有強令資格的人,通常情況下是作業的領導者、指揮者、調度者。
4、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是過失。所謂過失是指行為 人對所發生的后果而言,而對于既違章又冒險則是明知的。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認定
在認定重大責任事故罪時,應當注意區分重大責任事故和自然事故的界限。所謂自然事故,是指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自然原因造成的事故,如雷電、暴風雨造成電路故障而引起的人員傷亡或經濟損失。如果無人違章,純屬自然事故,不構成犯罪。
此外,也應當區分重大責任事故罪與技術事故的界限。所謂技術事故,是指由于技術手段或者設備條件所限而無法避免的人員傷亡或經濟損失。比如在生產和科學實驗中,總會因為科技水平和設備條件的限制,不可避免地出現一些事故,造成一些損失,這不是犯罪問題,但是,如果憑借現有的科技和設備條件,經過努力本來可以避免事故發生,由于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未能避免的,則可能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據情況及現實處以無上限的罰款及政治權利剝奪。
情節特別惡劣,主要是指下列幾種情況:
(1)造成了特別嚴重的后果,如致多人死亡;或者致人重傷的人數特別多;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特別巨大。
(2)明知沒有安全保證,甚至已發現事故苗頭,仍然不聽勸阻、一意孤行,拒不采納工人和技術人員的意見,用惡劣手段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等。
(3)事故發生后,行為人表現特別惡劣。如事故發生后,不積極采取搶救措施搶救傷殘人員或防止危害后果擴大,只顧個人逃命或搶救個人財物,使危害后果蔓延擴大; 或者事故發生后,為逃避罪責,破壞、偽造現場,隱瞞事實真相,嫁禍于人。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立案標準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法條及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號)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九條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