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的概念
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是指明知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節嚴重的行為。
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的構成要件
一、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他人人身自由。
四、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節嚴重的行為。
明知,是指知道或應當知道。所謂知道,是指行為人明明白白的清楚自己的行為一定會導致一個確定無疑的結果所具有的肯定的心理態度;所謂應當知道,是指根據本人的認知能力或按照常人的理解或者社會普通的認識水平來判斷,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會導致怎樣的結果所持的一種當然或肯定的心理態度;所謂恐怖主義,是指某些組織或個人采取綁架、暗殺、爆炸、空中劫持、扣押人質等手段,企求實現其政治目標或某項具體要求而實施的行為;所謂極端主義,是指為了達到個人或者小部分人的某些目的,而不惜一切后果地采取極端的手段對公眾或政治領導集團進行威脅的行為。
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的認定
關于認定本罪的規定:
1.圖書、刊物二十冊以上,或者電子圖書、刊物五冊以上的;
2.報紙一百份(張)以上,或者電子報紙二十份(張)以上的;
3.文稿、圖片一百篇(張)以上,或者電子文稿、圖片十篇(張)以上,或者電子文檔五十萬字符以上的;
4.錄音帶、錄像帶等音像制品二十個以上,或者電子音頻視頻資料五個以上,或者電子音頻視頻資料二十分鐘以上的;
5.服飾、標志二十件以上的
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雖未達到上述規定的數量標準,但具有多次持有,持有多類物品,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曾因實施恐怖活動、極端主義違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等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定罪處罰。
多次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未經處理的數量應當累計計算。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涉及不同種類或者形式的,可以根據上述規定的不同數量標準的相應比例折算后累計計算。
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主觀故意中的“明知”,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以行為人實施的客觀行為為基礎,結合其一貫表現,具體行為、程度、手段、事后態度,以及年齡、認知和受教育程度、所從事的職業等綜合審查判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行為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可以認定其“明知”,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蒙騙的除外:
1.曾因實施恐怖活動、極端主義違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或者被責令改正后又實施的;
2.在執法人員檢査時,有逃跑、丟棄攜帶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檢查等行為,在其攜帶、藏匿或者丟棄的物品中查獲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的;
3.采用偽裝、隱匿、暗語、手勢、代號等隱蔽方式制作、散發、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的;
4.以虛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虛假方式辦理托運,寄遞手續,在托運、寄遞的物品中查獲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的;
5.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行為人應當知道的情形。
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的量刑標準
明知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的立案標準
明知是載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圖書、報刊、文稿、圖片、音頻視頻資料、服飾、標志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達到下列數量標準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六的規定,以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定罪處罰:
1.圖書、刊物二十冊以上,或者電子圖書、刊物五冊以上的;
2.報紙一百份(張)以上,或者電子報紙二十份(張)以上的;
3.文稿、圖片一百篇(張)以上,或者電子文稿、圖片二十篇(張)以上,或者電子文檔五十萬字符以上的;
4.錄音帶、錄像帶等音像制品二十個以上,或者電子音頻視頻資料五個以上,或者電子音頻視資料二十分鐘以上的;
5.服飾、標志二十件以上的。
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雖未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但具有多次持有,持有多類物品,道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曾因實施恐怖活動、極端主義違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等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定罪處罰。
多次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未經處理的數量應當累計計算。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涉及不同種類或者形式的,可以根據本條規定的不同數量標準的相應比例折算后累計計算。
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主觀故意中的“明知”,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以行為人實施的客觀行為為基礎,結合其一貫表現,具體行為、程度、手段、事后態度,以及年齡認知和受教育程度、所從事的職業等綜合審查判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行為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可以認定其“明知”,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蒙騙的除外:
1.曾因實施恐怖活動、極端主義違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或者被責令改正后又實施的;
2.在執法人員檢查時,有逃跑、丟棄攜帶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檢査等行為,在其攜帶、藏匿或者丟棄的物品中查獲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的;
3.采用偽裝、隱匿、暗語、手勢、代號等隱蔽方式制作、散發、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的;
4.以虛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虛假方式辦理托運,寄遞手續,在托運、寄遞的物品中查獲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的;
5.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行為人應當知道的情形。
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七項 明知是載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圖書、報刊、文稿、圖片、音頻視頻資料、服飾、標志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達到下列數量標準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六的規定,以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定罪處罰:
1.圖書、刊物二十冊以上,或者電子圖書、刊物五冊以上的;
2.報紙一百份(張)以上,或者電子報紙二十份(張)以上的;
3.文稿、圖片一百篇(張)以上,或者電子文稿、圖片十篇(張)以上,或者電子文檔五十萬字符以上的;
4.錄音帶、錄像帶等音像制品二十個以上,或者電子音頻視頻資料五個以上,或者電子音頻視頻資料二十分鐘以上的;
5.服飾、標志二十件以上的。
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雖未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但具有多次持有,持有多類物品,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曾因實施恐怖活動、極端主義違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等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定罪處罰。
多次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未經處理的數量應當累計計算。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涉及不同種類或者形式的,可以根據本條規定的不同數量標準的相應比例折算后累計計算。
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主觀故意中的“明知”,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以行為人實施的客觀行為為基礎,結合其一貫表現,具體行為、程度、手段、事后態度,以及年齡、認知和受教育程度、所從事的職業等綜合審查判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行為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可以認定其“明知”,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蒙騙的除外:
1.曾因實施恐怖活動、極端主義違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或者被責令改正后又實施的;
2.在執法人員檢査時,有逃跑、丟棄攜帶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檢查等行為,在其攜帶、藏匿或者丟棄的物品中查獲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的;
3.采用偽裝、隱匿、暗語、手勢、代號等隱蔽方式制作、散發、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的;
4.以虛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虛假方式辦理托運,寄遞手續,在托運、寄遞的物品中查獲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的;
5.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行為人應當知道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