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恐怖活動罪的概念
幫助恐怖活動罪指以物質資助從事恐怖活動的組織或個人,或者資助恐怖活動培訓,或者為上述人員、 活動招募、運送人員的行為。
幫助恐怖活動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行為對象可以是本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人。恐怖活動組織,是指以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恐怖活動為目的的犯罪組織。近年來,受西方暴力、兇殺影片和封建行幫、江湖義氣思潮的影響,恐怖犯罪活動在我國有所抬頭。一些犯罪分子拉幫結伙、歃血為盟,稱霸一方,制造殺人、爆炸、綁架事件,使當地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受到嚴重威脅,人們經常處于一種沒有安全感的心理狀態,嚴重影響了社會治安。
2、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以金錢或者其他物質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的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幫助恐怖活動罪的認定
資助恐怖活動罪應滿足兩個條件:
一、所提供的資金、物資和其他幫助的對象必須是實施恐怖活動的組織或者是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否則不構成本罪;
二、有自愿無償提供資金、物資、其他幫助和為其提供籌集資金、物資的客觀行為。
構成資助恐怖活動罪的行為人是年滿十六周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主體可以是中國公民、外國公民,還可以是無國籍公民,其主觀上是故意的,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助長恐怖組織實施恐怖行為,危害不特定人和物的安全而積極為之,并且希望這種恐怖活動的結果發生。
幫助恐怖活動罪的量刑標準
1、資助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或者資助恐怖活動培訓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招募、運送人員的,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3、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幫助恐怖活動罪的立案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一的規定,以幫助恐怖活動罪定罪處罰:
1.以募捐、變賣房產、轉移資金等方式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恐怖活動培訓籌集、提供經費,或者提供器材、設備、交通工具、武器裝備等物資,或者提供其他物質便利的。
2.以宣傳、招收、介紹、輸送等方式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恐怖活動培訓招募人員的;
3.以幫助非法出入境,或者為非法出入境提供中介服務、中轉運送、停留住宿、偽造身份證明材料等便利,或者充當向導、幫助探查偷越國(邊)境路線等方式,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恐怖活動培訓運送人員的;
4.其他資助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恐怖活動培訓,或者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恐怖活動培訓招募運送人員的情形。
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包括已經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也包括準備實施、正在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包括在我國領域內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也包括在我國領域外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包括我國公民,也包括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幫助恐怖活動罪的主觀故意,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結合行為人的具體行為、認知能力、一貫表現和職業等綜合認定明知是恐怖活動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而提供資金賬戶,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以洗錢罪定罪處罰。事先通謀的,以相關恐怖活動犯罪的共同犯罪論處。
幫助恐怖活動罪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二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一的規定,以幫助恐怖活動罪定罪處罰:
1.以募捐、變賣房產、轉移資金等方式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恐怖活動培訓籌集、提供經費,或者提供器材、設備、交通工具、武器裝備等物資,或者提供其他物質便利的;
2.以宣傳、招收、介紹、輸送等方式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恐怖活動培訓招募人員的;
3.以幫助非法出入境,或者為非法出入境提供中介服務、中轉運送、停留住宿、偽造身份證明材料等便利,或者充當向導、幫助探查偷越國(邊)境路線等方式,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恐佈活動培訓運送人員的;
4.其他資助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恐怖活動培訓,或者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恐怖活動培訓招募、運送人員的情形。
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包括已經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也包括準備實施、正在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包括在我國領域內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也包括在我國領域外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包括我國公民,也包括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
幫助恐怖活動罪的主觀故意,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結合行為人的具體行為、認知能力、一貫表現和職業等綜合認定。
明知是恐怖活動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而提供資金賬戶,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以洗錢罪定罪處罰。事先通謀的,以相關恐怖活動犯罪的共同犯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