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的概念
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是指利用極端主義煽動、脅迫群眾破壞國家法律確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會管理等制度實施的行為。
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的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是故意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為準備實施恐怖活動而進行的準備活動,危害不特定人和物的安全而積極為之,并且希望這種恐怖活動的結果發生。過失不構成本罪。
3、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法律確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會管理等制度。
4、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利用極端主義煽動、脅迫群眾破壞國家法律確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會管理等制度實施的行為。包含四個方面:
一是必須利用極端主義;
二是在某些基礎上的煽動和脅迫;
三是針對的對象是不明真相的人群;行為的目的是達到國家法律確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會管理等制度實施。一般的煽動和脅迫行為,以及針對個別人的煽動和脅迫不能構成,或者只是單純出于個人特定的目的的煽動和脅迫行為,不能構成本罪。
所謂極端主義,是指極端主義為了達到個人或者小部分人的某些目的,而不惜一切后果地采取極端的手段對公眾或政治領導集團進行威脅;所謂煽動,是指慫恿、鼓動;所謂脅迫,是指威脅和強迫;所謂群眾,是指群眾,是指“人民大眾”或“居民的大多數”。
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的認定
利用極端主義,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四的規定,以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
1、煽動、脅迫群眾以宗教儀式取代結婚、離婚登記,或者干涉婚煙自由的;
2、煽動、脅迫群眾破壞國家法律確立的司法制度實施的;
3、煽動、脅迫群眾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或者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4、煽動、脅迫群眾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或者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5、煽動、脅迫群眾損毀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等國家法定證件以及人民幣的;
6、煽動、脅迫群眾驅趕其他民族、有其他信仰的人員離開居住地,或者干涉他人生活和生產經營的;
7、其他煽動、脅迫群眾破壞國家法律制度實施的行為。
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的量刑標準
利用極端主義煽動、脅迫群眾破壞國家法律確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會管理等制度實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的立案標準
利用極端主義,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四的規定,以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
1.煽動、脅迫群眾以宗教儀式取代結婚、離婚登記,或者干涉婚煙自由的;
2.煽動、脅迫群眾破壞國家法律確立的司法制度實施的;
3.煽動、脅迫群眾干涉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或者破壞學校教育制度、國家教育考試制度等國家法律規定的教育制度的;
4.煽動、脅迫群眾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或者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5.煽動、脅迫群眾損毀居民身份證、居民戶ロ簿等國家法定證件以及人民幣的;
6.煽動、脅迫群眾驅趕其他民族、有其他信仰的人員離開居住地,或者干涉他人生活和生產經營的;
7.其他煽動、脅迫群眾破壞國家法律制度實施的行為。
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五項 利用極端主義,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四的規定,以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
1.煽動、脅迫群眾以宗教儀式取代結婚、離婚登記,或者干涉婚姻自由的;
2.煽動、脅迫群眾破壞國家法律確立的司法制度實施的;
3.煽動、脅迫群眾干涉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或者破壞學校教育制度、國家教育考試制度等國家法律規定的教育制度的;
4.煽動、脅迫群眾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或者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5.煽動、脅迫群眾損毀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等國家法定證件以及人民幣的;
6.煽動、脅迫群眾驅趕其他民族、有其他信仰的人員離開居住地,或者干涉他人生活和生產經營的;
7.其他煽動、脅迫群眾破壞國家法律制度實施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