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交通工具罪概念
破壞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以交通工具作為特定破壞對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破壞交通工具罪構成要件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破壞行為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危險,并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險的發生。
本罪的動機多種多樣,如出于報復泄憤、邀功請賞或嫁禍于人而蓄意制造事故,出于貪利而盜竊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件,出于流氓動機故意搗亂破壞等。無論出于何種個人動機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破壞交通工具罪認定
破壞交通工具罪與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
使用放火、爆炸的手段破壞交通工具的安全與放火罪、爆炸罪犯罪手段相同,而且都危害公共安全。其主要區別在于,前者的犯罪對象是正在使用的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放火罪、爆炸罪侵害的對象則是上述交通工具以外的其他公私財物和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為了保證交通運輸安全,本法將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作為特殊保護對象加以規定,因此行為人無論采用何種手段破壞交通工具,只要足以使之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因而危害交通運輸安全,均以破壞交通工具罪論處。如果行為人使用放火、爆炸的手段破壞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則應以放火罪或爆炸罪定罪。
破壞交通工具與盜竊罪的界限
實踐中發生的出于盜竊目的破壞交通工具的案件,易于同由于盜竊交通工具的設備、一般部件等構成的盜竊罪相混淆。區分兩者的關鍵在于破壞的對象和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行為人以盜竊為目的,破壞的是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重要裝置和部件,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危險,因而侵犯了交通運輸安全,應以破壞交通工具罪論處。后者行為人出于盜竊的目的,毀壞的是非使用中的交通工具,或者交通工具的一般設備。因為這類交通工具未承擔運輸任務,破壞部位不影響交通工具安全行駛,因而對交通運輸安全無現實危險性。其侵犯的客體只能體現為公私財產的所有關系。鑒于這種案件行為人秘密竊取交通工具的設備、部件,大多不是信手拈來,盜竊目的往往需要實施拆卸等破壞行為才能實現。這樣盜竊行為和毀壞公私財物的行為就發生牽連關系,根據對牽連犯按一重罪處理的原則,對這種案件應視情節,定為盜竊罪或故意毀壞財物罪。
破壞交通工具罪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116條;第119條第l款的規定;破壞正在使用中的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應當立案追究。
本罪是危險犯,只要行為人破壞了正在使用中的交道工具;并且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就會威脅到不特定的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不要求實際已經造成嚴重后果,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破壞交通工具罪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本法第119條之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嚴重后果,主要是指致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如果行為人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破壞交通工具行為,造成了交通工具傾覆、毀壞嚴重后果的,則應在法定刑較重的量刑檔次即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一量刑檔次內給犯罪行為人裁量刑罰。如果破壞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即沒有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后果的,則應在法定刑較輕的量刑檔次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量刑檔次內裁量刑罰。這里的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破壞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沒有造成任何后果的;二是破壞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了較輕的危害后果,或者雖然造成較重的危害后果,但不是嚴重危害后果的。當然,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與嚴重后果之間應具有因果關系,如果嚴重后果是由其他原因而不是行為人的破壞行為引起的,也不能適用較重的量刑檔次即本條第1款的規定。
在堅持以危害后果的嚴重程度為主要依據確定適用較重或較輕的量刑檔次的基礎上,還要綜合考察犯罪行為人的犯罪事實、情節等,進一步選擇輕重不同的刑罰,以使罪刑相適應。司法實踐中,這些應予考慮的犯罪事實、情節主要有:
1、犯罪故意的內容和犯罪動機。在危害后果相同的情況下,破壞交通工具罪故意的內容和破壞交通工具犯罪行為人的犯罪動機不同,其人身危險程度也不同,因此,在量刑時應有所區別。比如:行為人出于直接故意破壞交通工具,表明行為人希望和追求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發生,其主觀惡性大,量刑時應作為從重情節考慮。如果犯罪行為人出于盜竊財物目的而對交通工具實施了破壞,其主觀上對交通工具的破壞出于間接故意,則應作為從輕情節考慮。犯罪動機的惡劣程度也影響刑罰的輕重。如為報復社會而破壞交通工具就比出于悲觀厭世而破壞交通工具的犯罪的主觀惡性要大,量刑時應酌定從重。
2、犯罪后自首或有悔改、立功表現的。破壞交通工具犯罪后,行為人有自首或悔改、立功表現的,應依法或酌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破壞交通工具的犯罪,畢竟比成年人容易教育和改造,因此,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犯罪行為人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則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犯罪方法。犯罪方法不同,給交通工具造成傾覆、毀壞的程度也不盡相同。對采用爆炸、放火等方法破壞交通工具的,在量刑幅度內可以作為從重情節考慮。
5、行為人的行為可能給社會造成的危害程度的大小。行為人對裝載乘客的火車、汽車、電車、船只、飛機實施破壞的,對裝載貨幣、搶險救災物資、重點建設設備和重要出口商品等交通工具實施破壞的,由于其危及多人的生命安全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甚至會造成重大國際影響,因此,在量刑時應在量刑幅度內從重處罰。如果行為人所破壞的交通工具未裝載乘客或物資,則相應地給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后果亦較小,可以在量刑幅度內作為以輕情節考慮。
6、危害后果的具體情況。在以嚴重后果為主要依據選擇較重或較輕的量刑檔次后,還要具體考察危害后果的實際情況。如:在造成嚴重后果的情況下,量刑時還應考慮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具體程度,公私財產毀損的具體情況,死亡或重傷的人數等。如果未造成任何后果,則應在較輕的量刑檔次內從輕處罰。
破壞交通工具罪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一百一十六條 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L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相關法律]
《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隱匿攜帶炸藥、雷管或者其他危險品乘坐民用航空器,或者以非危險品品名托運危險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企業事業單位犯前款罪的,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九十五條 故意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上放置危險品或者唆使他人放置危險品,足以毀壞該民用航空器,危及飛行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九十七條 盜竊或者故意損毀、移動使用中的航行設施,危及飛行安全,足以使民用航空器發生墜落、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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