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構成要件
(一)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大型群眾性活動的舉辦者或舉辦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對該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需要注意的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既可以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可以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為我國許多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是由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門協調舉辦,在此情形下,必須分清群眾性活動是由地方政府或政府部分舉辦還是以地方政府或政府名義舉辦,如果是前者,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門中作為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如果是后者,具體承辦單位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才是本罪的主體。
(二)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為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在大型群眾性活動中的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可能會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因而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后果。
(三)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眾活動場所的公共安全,即公園、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社會公眾活動場所中不特定或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四)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舉辦大型的群眾性活動中,違反在公共場所的群體性活動中相關的安全管理規定,沒有履行相應的注意義務,造成了重大的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后果。
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的量刑標準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標準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法條及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十一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